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梅,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吴洲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才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王立国,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
被告:王荣珍,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
被告: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州市永定路**iv>
法定代表人:周钰东。
原审
被告:周钰东,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
被告: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光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梅。
原审
被告:江苏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海洋。
原审
被告:吴海洋,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张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王立国、王荣珍、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周钰东、泰州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锐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梅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冒金山
审 判 员 俞爱宏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鲁江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