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2886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瑞红,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昊丰赤霞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志中,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昊丰赤霞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赤霞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闵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蒙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