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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3746号

郭长琳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王性存;郭长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3746号申请执行人王性存,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长琳,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王性存与郭长琳没收财产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6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人郭长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长琳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一)三、在案冻结相关账户钱款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四、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二)。本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郭长琳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9日及2019年4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长琳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长琳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但可用余额不足,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另案冻结;经查,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委托他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长琳之父郭元齐、之母杨德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长琳的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长琳名下公积金账户进行委托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郭长琳在芜湖市无公积金缴存记录。4、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郭长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刑期执行尚未过半,处于羁押状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及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37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对本裁定书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