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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1244号

王勇刚与罗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勇刚;罗永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11民初11244号

原告:王勇刚,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金正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永光,男,彝族,1985年6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王勇刚诉被告罗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勇刚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王勇刚。

审 判 长  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张 弛

人民陪审员  朱 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