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11民初11244号
原告:王勇刚,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金正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永光,男,彝族,1985年6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王勇刚诉被告罗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勇刚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王勇刚。
审 判 长 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张 弛
人民陪审员 朱 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