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02民初1034号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龙凤东街立新大厦**。法定代表人付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佩舜,娄底市娄星区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文兵,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莫国来,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系被告的朋友。
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山矿业公司)与被告胡文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山矿业公司于2021年2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天岩独任审判,由
书记员柳亚男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洪山矿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佩舜与被告胡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国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山矿业公司诉称:2017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位于蛇形山镇俱乐部2个门面做餐馆生意。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半年租金,就未再支付剩余租金。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支付至2020年12月4日止房屋租金99166元整,并按日租金96元的标准支付到搬离房屋为止;(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搬离门面,退还给原告;(四)、判令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诉讼费。被告胡文兵的答辩要点:(一)、当时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房租用来抵扣原告欠被告父亲的费用,租金以欠条形式呈现,等欠到一定数量,原、被告再共同协商门面退出问题;(二)、被告胡文兵与原告的门面租赁协议时间为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4日,上述期间原告都没有人向被告催讨房租,到现在已过诉讼时效;(三)、《房屋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原告洪山矿业公司(甲方)与被告胡文兵(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被告租用原告位于蛇形山镇俱乐部2个门面做餐馆生意。协议约定:“(一)、出租日期从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注:如甲方对俱乐部房屋整体拆除、只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即可无条件终止协议,但需退还乙方未履行租期时段的租金,按月计算但不承担其他经济损失)。(二)、租金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乙方须将1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下年度的租金须提前一个月预缴。……(七)、以上条款,双方必须遵守,如一方违约则需赔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双方都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即1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湖南省洪山矿山有限公司位于蛇形山镇俱乐部门面2个(面向农业银行,原百东门)半年租金壹万柒千伍佰元整(17500元),于2018年6月1号前付清。欠款人:胡文兵”此后,被告胡文兵一直租用上述门面,但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租赁协议》、欠条一张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洪山矿业公司与被告胡文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胡文兵租用原告位于蛇形山镇俱乐部的门面做餐馆生意,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但被告胡文兵一直租用上述门面,仅向原告支付半年的租金即17500元,拒绝支付其余租金,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20年12月4日止房屋租金99166元整,并按日租金96元的标准支付到搬离房屋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则需赔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门面,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拒绝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则需赔付另一方违约金壹万元,双方都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且双方约定的租赁期已届满,故原告方有权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被告理应从所租赁的门面搬离,退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房屋租赁协议》系无效合同,且已过诉讼时效,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文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99166元(房屋租金已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其余房屋租金从2020年12月5日开始按日租金96元的标准计算至搬离房屋之日止);
二、由被告胡文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由被告胡文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其租赁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位于蛇形山镇俱乐部的门面,退还给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元,由被告胡文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天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亚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