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966号
原告:黄美莲,女,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水,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莲与被告黄小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美莲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美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美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4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美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