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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刑初50号

张文斌犯故意伤害罪(2019)川10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028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斌(曾用名张光斌、外号张三娃),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农民,住隆昌市。1989年8月因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炽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文斌与被害人黄某1在邻居叶某1家吃饭喝酒时发生了口角,被劝开后,张文斌回到自己家中。随后黄某1醉醺醺地来到张文斌家,向张文斌的母亲解某发生的事情。张文斌在屋里听见黄某1的吵闹声,遂带了一把猎刀冲到门口,与黄某1发生扭打,后持猎刀朝黄某1的身上连刺数刀,导致黄某1身体多处被刺伤。经鉴定,黄某1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张文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文斌与被害人黄某1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了受害人黄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收条,被告人张文斌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易某、郑某、叶某1、叶某2、余某、黄某2、曾某的证言,隆公(物)鉴(活检)[2019]4号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易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