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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5行审15号

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与朱方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朱方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225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4484657704。

法定代表人:杨四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朱方建,男,1953年9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会同县,住会同县。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森公林行决字[2017]第013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朱方建强制执行罚款1480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在本院审查期间,同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朱方建强制执行会森公林行决字[2017]第013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以申请执行的会森公林行决字[2017]第013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朱方建强制执行会森公林行决字[2017]第013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 谦

审判员 陈亚军

审判员 龙元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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