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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1808号之三

郑亚勇与魏岳兵、郑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亚勇;魏岳兵;郑小芳;中山市大涌镇众望红木家具厂;王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1808号之三

原告:郑亚勇,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玲,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岳兵,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郑小芳,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众望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青岗社区“白蕉围”(李君乐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K2M240。经营者:魏岳兵。

被告:王丽娟,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郑亚勇与被告魏岳兵、郑小芳、中山市大涌镇众望红木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郑亚勇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丽娟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郑亚勇以原告已另案[案号:(2018)粤2071民初26683号]起诉王丽娟为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亚勇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勇撤回对被告王丽娟的起诉。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廖鑑财

人民陪审员  高青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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