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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218号之一

陈继有、陈荣激、木进友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继有;陈荣激;木进友;陈协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继有,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荣激,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木进友,男,1952年9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陈协兴,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陈继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59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荣激、木进友、陈协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木进有履行了20386元,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陈协兴履行了20386元,扣除诉讼费662元、执行费795.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9314.5元。 2019年4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关利息,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布控名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24执32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