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545号
原告:俞晓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0883557Y。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俞晓明与被告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俞晓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晓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应收50元,由原告俞晓明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675元,退回原告俞晓明。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周晓金
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 记 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