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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545号

俞晓明与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晓明;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王献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545号

原告:俞晓明,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0883557Y。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俞晓明与被告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俞晓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晓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应收50元,由原告俞晓明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675元,退回原告俞晓明。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周晓金

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 记 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