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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行审19号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艾沙卡日·米吉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艾沙卡日·米吉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鲁泰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昌元,局长。 被执行人艾沙卡日·米吉提,1991年2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7日作出川综执罚加[2018]04-002加处罚款(滞纳金)通知书,认定被执行人2018年7月5日在淄川区××城东路越门出摊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执罚字[2018]04-0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加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综执罚加[2018]04-002加处罚款(滞纳金)通知书,于2018年8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综执罚加[2018]04-002加处罚款(滞纳金)通知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综执罚加[2018]04-002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 二、被执行人艾沙卡日·米吉提于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缴纳加处罚款300元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白佳海

人民陪审员  张艳婕

人民陪审员  王 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苗苗 代理

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