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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1执保53号之二

申请人邹杨与被执行人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杨;张顺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1执保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杨,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

被执行人:张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本院在执行邹杨与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顺在工行山西省临汾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顺在工行山西省临汾曲沃县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