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1执保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邹杨,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
被执行人:张顺,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本院在执行邹杨与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张顺在工行山西省临汾曲沃县支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顺在工行山西省临汾曲沃县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