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05号
申请人:秦洪香,女,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岗县。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黎兴玲,女,土家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
申请人:王平建,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秦洪香诉被申请人黎兴玲、王平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洪香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黎兴玲、王平建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黎兴玲、王平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潜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