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629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经营者:林伟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燕,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系原告经营者林伟强之妻子。
被告:邬志华,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与被告邬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