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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629号

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与邬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邬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629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经营者:林伟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燕,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系原告经营者林伟强之妻子。

被告:邬志华,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惠东县平山明达服装店与被告邬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刘雀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