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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民初2665号

刘先荣与高维忠、赣州武辉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先荣;高维忠;赣州武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章贡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2665号

原告:刘先荣,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慎祥,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高维忠,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武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白云村川峰垇大公桥****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1051902L。

法定代表人:曾庆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章贡区支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越秀花苑碧秀轩**5#、56#店及53#、54#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14613854D。

负责人:李俊荣。 原告刘先荣与被告高维忠、赣州武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章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要求中止审理,至今未确定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确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先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先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