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1民初1401号
原告:聂某。
委托代理人:路玉华,扶沟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
原告聂某诉被告刘某、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1遗产(单位补偿的一次性个人养老金24439.99元,一次性抚恤金41229元,丧葬费6275.1元,合计71944.09元。)2、依法判令原告应继承的份额为22692.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1,生于1969年,2009年离异后与原告聂某共同居住,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1与宋某之女,被告曹某1、曹某系原告聂某与曹立富之女。原告聂某与被继承人刘某1结婚后,悉心照顾被继承人刘某1年迈的父母,并为其父母养老送终。2018年10月被继承人刘某1身体不适,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及被告曹某在病床前护理照顾刘某1,被告曹某1为××多次为原告转款。被继承人刘某1不幸于2018年10月12日去世。丧事完毕后,原告与三被告就单位补偿的一次性个人养老金24439.99元,一次性抚恤金41229元,丧葬费6275.1元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9)被继承人刘某1的遗产有:个人账户养老金24439.99元、一次性抚恤金41229元、2018年应退社保金512.14元。(2019)原告聂某继承被继承人刘某1个人账户养老金13110.4元,一次性抚恤金20614.5元,2018年应退社保金512.14元。被告刘某继承被继承人刘某1个人账户养老金11329.59元,一次性抚恤金20614.5元;(2019)被继承人刘某1的丧葬费6275.1元归原告聂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184元,由原告聂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