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5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青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翁牛特旗看守所。2012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8日因辱骂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辩护人麻广军,北京惠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人麻青敏,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翁牛特旗看守所。2012年9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辩护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张英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青伟及辩护人麻广军、麻青敏及辩护人冯志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齐某某(残疾人)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齐某某,强行向齐某某的家长杜某索要“罚款”400元人民币。2.2016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倪某在他家胡同大便为由,殴打倪某,强行向倪某索要“罚款”未果。3.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周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周某,强行向周某索要“罚款”200元人民币。4.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赵某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赵某某,强行向赵某某索要“罚款”200元人民币未果。5.2018年7月26日22时许,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市场北门对过张某1家门前,麻青敏、麻青伟以张某2在市场胡同小便为由,借故生事,殴打张某2,麻青敏又将前来拉架的张某1打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麻青敏与张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张某1的谅解。6.2016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麻青伟以刘某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强行索要刘某某“罚款”150元人民币。7.2017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麻青敏以宫某1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强行索要宫某1“罚款”200元人民。综上,被告人麻青伟与被告人麻青敏共同作案5起;被告人麻青伟单独作案1起;被告人麻青敏单独作案1起,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麻青伟主动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木方一根;2.书证判决书、刑事谅解书等一组;3.证人邹某、马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1、周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光盘三张。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麻青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麻青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麻青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麻青敏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麻青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第五起张某1打架的事情,因张某2去被告人家小便,对秦某辱骂等,被告人才出来殴打他,张某2、张某1主观过错大。该案地点是在乌丹镇北门外市场北侧,麻青伟租赁房子,主要义务是看管卫生清洁,被害人的行为有伤风化,麻青伟也在自己看管范围对被害人数次要钱确属违法,其应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处理。对麻青伟等是一个教训,起到惩戒的作用。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件是2016年-2018年期间发生的,有几起是由派出所进行处理的。另外,在量刑上,麻青伟系自首,应在量刑基础上降低20%,被告人麻青伟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结合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对其量刑。
被告人麻青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青敏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认定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备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本案中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才导致被告人麻青敏走上犯罪道路,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事情发生都是因被害人去被告人家门口的胡同大小便而引发的,被告人家住在市场后面,人流量特别大,附近没有公厕,不但市场中做生意的人去被告人家门口的胡同大小便,去市场买东西的人也去,让被告人家门口如同厕所一般,被逼无奈,被告人抓到受害人大小便后才会进行索要钱财,其目的也是为了惩罚受害人,由于受害人不同意掏钱了事,被告人基于气愤,又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因此属于事发有因。
二、被告人麻青敏系自愿认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麻青敏主观恶性不大,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在与张某1互殴一事中,被告人麻青敏与张某1均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双方相互对对方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麻青敏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真诚地认罪。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麻青敏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22时许,在翁牛特旗鸟丹镇市场北门对过张某1家门前,因张某2酒后在麻青伟租住的房屋胡同小便一事,麻青敏、秦某与张某2发生争执并殴打张某2,被害人张某1闻讯到现场后,告知麻青敏、秦某不要再继续打其弟弟张某2,麻青敏不听劝阻,于是被告人张某1把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扔向麻青敏,将麻青敏右眼眶打伤。经鉴定,麻青敏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麻青敏的哥哥麻青伟这时来到现场,与张某1撕扯在一起,麻青敏拿着一根木方打在了张某1的身上,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麻青伟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与麻青敏互相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相互的谅解。该案发生后,经人举报,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他人在其市场租住平房的胡同小便为由,殴打他人及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分别共同或单独实施了以下行为:1.2016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齐某某(残疾人)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齐某某,强行向齐某某的母亲杜某索要“罚款”400元人民币。2.2016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倪某在他家胡同大便为由,殴打倪某,强行向倪某索要“罚款”未果。3.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周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周某,强行向周某索要“罚款”200元人民币。4.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以赵某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殴打赵某某,强行向赵某某索要“罚款”200元人民币未果。5.2016年夏的一天,被告人麻青伟以刘某某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强行索要刘某某“罚款”,刘某某父亲刘某1找人说情后,给了麻青伟150元让其买烟。6.2017年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麻青敏以宫某1在他家胡同小便为由,强行索要宫某1“罚款”200元人民。综上,被告人麻青伟与被告人麻青敏共同作案5起;被告人麻青伟单独作案1起;被告人麻青敏单独作案1起。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麻青伟主动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麻青伟与被告人麻青敏系亲兄弟,被告人麻青伟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市场北门租住一平房居住,在其居住期间,总有人在其租住房屋的胡同内大小便,被告人麻青伟因此在其院落外安装了摄像头,对在其租住房屋的胡同内大小便的上述人员索要“罚款”合计人民币750元,被告人麻青敏索要“罚款”合计200元。在本案庭审后,由被告人麻青伟的亲属主动将二被告人索要的“罚款”项合计人民币950元交由本院,本院已将相应钱款退还给上述相关人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木方一根证实:被告人麻青敏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受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麻青敏、麻青伟身份、信息情况。(3)重新鉴定申请书证实:被告人麻青敏对张某1的伤情申请重新鉴定。(4)调取证据清单、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果蔬园门市门口的监控视频三段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监控情况。(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木色木板一块、黄色木板一块、方形切面木棍一根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证据保全情况。(6)(2012)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麻青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7)(2012)翁刑初字地1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麻青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8)办案说明证实:涉案物品张某1持有的手电筒因在打架过程中丢失未能对该手电筒进行扣押证据保全。(9)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果蔬园门市门口的监控视频三段并制作成光盘的情况。(10)张某2的伤情照片证实:派出所民警在鲁王街中段对张某2的伤情拍摄情况。(11)刑事谅解书证实:张某1、麻青敏双方于2018年12月9日互相达成谅解。(12)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证实:张某1、麻青敏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费用均自行承担,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权利。(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麻青伟于2018年12月18日主动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8年7月26日21时许,我在饭店和朋友喝完酒后,准备去我三哥张某1家,走到市场北门附近,我三哥家东侧的一个平房门前,因为我在别人家门口小便,突然我听见院子里有个女子冲我嚷嚷,我穿上裤子赶紧往西跑,一位女子追上来就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后来又来了一个女子、两个男子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被打倒在地上了,这些人也对我三哥拳打脚踢,我的脸部、前胸、后背、两个胳膊、头部都有伤。(2)证人秦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26日22时40分,我去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对面平房的家里喂狗,我刚走到平房门口看到有个黑影,我就喊是谁,出来一名男子,听到我的喊声就骂我,我也骂他,这名男子就向我冲过来将我按倒在地,然后骑在我身上抓着我头发开始用拳头往我的头上打,然后我就一边抵抗一边喊救命,过了一会我小叔子麻青敏出来了,这名男子起来要走,麻青敏不让他走开,让他把事情说清楚,我就报警,这时又出来一名男子,直接过去让麻青敏放了刚才打我的男子,麻青敏不同意就抓着打我的男子与他撕扒在一起,后来的男子拿了个黑色东西向麻青敏的头部打了一下,麻青敏的右侧眼眶和手指受伤,他俩就一起打麻青敏,我就给我丈夫麻青伟打电话,麻青伟来后我就不记得了,我的头部受伤,麻青伟的脸部、脖子、腿部受伤。(3)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8年7月26日22时许,我丈夫出去好长时间没回来,我就出去找他,走到路边时,在我们门口的胡同西侧,我看见麻青敏满脸是血,我嫂子秦某、我哥麻青伟都在现场,还有两个光膀子的男子也在,其中一个男子一直在地上躺着骂人,我在旁边站了一会,突然两方人对骂后又冲到一起撕扯起来,对方有个人拿了一把金属把的扫帚,我就赶紧过去抢了过来,我想用扫帚打麻青敏来,后来不知道打到谁了,后来我看见麻青敏的脸上都是血,右手骨折了。(4)证人刘某2证实:2018年7月26日22时许,我骑着摩托车从东往西走在鲁王街上,看见麻青伟他们家那边路南站了很多人,我走到张木匠家门前时,看见麻青伟的弟弟跟一位醉鬼聚在一起,醉鬼一直躺在地上,麻青伟、麻青伟的媳妇、麻青伟的弟媳妇还有张木匠聚在一起,我走进一看,才发现麻青伟和张木匠正在互相用嘴咬对方,麻青伟咬了张木匠的一个肩膀和软肋部位,张木匠也咬了麻青伟肋骨附近,俩人都倒在地上了,麻青伟的媳妇和麻青伟的弟媳妇用脚踹张木匠,我赶紧将他们拽起来,我说别打了,他们就停手了,结果麻青伟直接走到醉鬼旁边用脚踹了他两脚,张木匠又踹了麻青伟一脚,我一直拽醉鬼不让他动手,我看见麻青伟的弟弟右侧眼眉部位出血了,麻青伟的脖子有红印子。(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一个早晨,我儿子刘文彬去乌丹镇新华市场卖狗,我在家干活,上午10点左右,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在市场北门斜对面的胡同小便来,被胡同里那家的住户的一名男子弄到他家院子里,还不让他走,向他索要500元钱,还打了他一个耳光,后来知道这名男子叫麻三,我接完电话就去了现场,看见刘文彬在胡同里院子门口站着,那家门口外面拴着一条狗,刘某某要出来那条狗就叫,刘某某想出来也出不来,我到跟前问怎么了,那名男子说刘某某在他家门口撒尿来,得给500元,我觉得500元有点多,就讲价,没有讲下来,我看麻三养狗,我感觉他跟乌丹养狗的马某应该认识,我就给马某打电话,后来马某来了在中间做说和人,我把150元钱给了马某,马某给了麻三,他才放了刘某某,后来我听麻三家附近的人说,有很多人被讹过。(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认不认识麻三,我说认识,刘某1说他儿子在新华市场斜对面的胡同小便,让麻三抓着了,拦着不让走,让我过去调解一下,我就过去了,到了之后我看见刘某1父子在胡同里站着,胡同口还拴着一条大狗拦着刘某1爷俩,我就让麻三给我看狗进胡同了,麻三说刘某1的儿子在他家门口小便,让掏500元罚款,我说大家都是乌丹的,少要点,麻三说谁来也不好使,少了500元谁也别想走,我又劝麻三,都不容易,后来刘某1给我150元钱说给麻三买条烟抽,他身上也没钱了,我就把钱给了麻三,他一开始不干,我又劝了劝才把钱收下,把胡同的大狗牵走了,让刘某1领着儿子走了,我也跟着出来,刘某1说他儿子还让麻三打了两个耳光,这钱掏的憋屈,我还听市场的商户说过,很多人都因为在麻三家门口的胡同被讹过钱,但是具体都是谁我不知道。(7)证人倪某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早上4点多,我到乌丹镇新华市场卖菜,两个男子来到了我的摊位,说我在他们大门口大便来,我说我没有,他们就拉着我去他们家看监控,画面里确实有人在门口大便,不过不是我,里面的人穿的格子裤子,戴的帽子也和我不一样,我来了一直没离开过我的摊位,也没换过衣服,那个瘦高的男子骂我,让我赶紧把罚款交了,然后一把把我推倒在地上,我站起来骂了推我的男子,他又把我推倒在沙发上,让我别废话赶紧交罚款,不交钱就别想走了,我腿脚不好,站起来想和他理论,他就把我推坐在沙发上,让我交罚款,推倒我四次,后来他们看我还不承认,就让我走了,我返回到我摊位上卖菜,后来警察来了,查看了监控,反复比对后确认不是我,我因为被那个瘦的年轻人推倒在地上,摔得我肋骨疼,后来警察给我进行了调解,让推我的那个男子赔偿给我600元医药费,这事儿就完了,后来我听我摊位附近的商贩和我说有很多人被讹过。(8)证人宫某1证言证实:2017年1月份,一天上午,我去新华市场买肉,期间去了市场北门斜对面的胡同里,胡同里有一家住户,门口拴着两条大狼狗,当时憋地难受,我就在那两只狼狗旁边小便了,我刚小便完,从院子里出来一个挺高挺胖的男子,说你不能走,问我为啥在人家门口小便,他让我把尿收起来,我说那没法收,他说你在这尿了,掏500元钱罚款吧,要不就不让你走,我说我兜里没钱,他就开始骂我,说不好听的,我说你别骂人,我弟弟宫某2和邹某来了,邹某说都是朋友差不多就行,在中间调解,我弟弟宫某2替我掏了200元钱,才让我们走的。(9)证人邹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我帮宫某1到新华市场赶年集,我看他不见了,就问宫老五,他说宫某1到新华市场北门胡同小便去了,我说完就去找他,宫某1正在系裤腰带,这会麻青伟的弟弟出来了,他看见宫某1在这小便,就让宫某1念墙上的字,墙上写着“在此处小便罚款500元”,他让宫某1掏500元,宫某1开始不掏钱,麻青伟的弟弟就不让他走,后来我在中间给调解,因为我门市就在这个胡同旁边,后来我拿200元钱给了麻青伟弟弟,才让走的。(10)证人宫某2证言证实: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宫某1去乌丹镇新华市场买肉,宫某1说要小便,过了一会还没回来,我就和邹某去找他,走到市场北门斜对面的胡同口时,看见宫某1被一名挺高挺胖的男子拦着,不让他走,说他在他家胡同小便来,让宫某1交500元罚款,我和邹某在中间说和,那名挺高挺胖的男子不干,我看怎么说都不行,我就拿出200元钱给他了,那名男子就同意了,他接过钱就让宫某1走了。(11)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带着我儿子齐某某去乌丹镇新华市场赶集买年货,齐某某说要上厕所,我就让他去市场外面找地方,过了十多分钟我儿子还没回来,我就去找,我看见齐某某在新华市场对面胡同站着,边上还站着一个又高又胖的男子,说我儿子在他家胡同小便来,让他抓到了,让我掏500元钱罚款,我说没钱,他拦着我们不让走吗,还打电话从他家院里叫出来一个比他矮瘦的男子,这名男子出来就抓着我儿子的衣服领子把我儿子推到墙边,打了我儿子一个耳光又怼了我儿子胸口一拳,问我为啥不掏钱,我当时怕我儿子再挨打,我就和这个矮瘦的男子说我就400元钱,给400元行不行,他说少一分都不行,后来高胖的男子说400元也行,我就把钱给了矮瘦男子,给完钱才让我带着儿子离开,我走的时候听新华市场的好几个摊位的人说很多人都被讹过。(1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的一天,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喝完酒从鲁王街往家走,路过新华市场的时候,我在新华市场斜对面的胡同里小便来,我小便完,从这个胡同的院子出来了一个矮瘦男子,他说不知道这不让小便吗,然后让我掏钱,说他家有摄像头,已经把小便的过程录下来了,让我掏1000元,我说没有,这时从院子里出来了一个老太太,让我掏完赶紧走,矮瘦男子叫她“妈”,我说身上没带钱,这时矮瘦男子的媳妇也出来了,让我赶紧掏钱,我看对方人太多我说不过,转身要走,矮瘦的男子抓着我胳膊不让走,我就拉着这个矮瘦的男子往胡同外走,那个老太太也上来抓着我,矮瘦的男子向院子里喊人,出来了一个高胖的男子抓着我,那个矮瘦的男子就把我给摔倒在地上,还打了我胸口两拳,就进院里牵出来一条大狗到胡同口堵着不让我走,还要放狗咬我,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了要调解,矮瘦男子不同意,我们去了派出所,矮瘦男子还是追着我要钱,当时太晚了,我嫌太麻烦,就扔给了矮瘦的男子200元,那个矮瘦的男子拿到钱离开派出所,后来听说他叫麻三。(1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我家在××旗东,姓麻的男子在我家楼房西侧的胡同,这个胡同就是新华市场北门斜面的那个胡同,我听说附近居民反映姓麻男子讹诈在他家胡同口小便的人,但是我没有亲眼看见过,听说有一名女子在胡同里小便,姓麻男子最后让这名女子把小便用手捧出去的,还听说有小便的人不给钱姓麻的男子就打人,他的行为给附近居民造成很大的压力,都躲着他,怕被他讹诈,我现在来作证我都很害怕,怕他报复我,姓麻男子附近的居民及商户都敢怒不敢言,都不敢来作证。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8年7月26日22时许,我在我租住在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对面的平房内休息,我听见外面有人嚷骂,我拿着手电筒出去,看见麻青敏和麻青伟的媳妇正在我们家门前打我弟弟张某2,当时张某2喝多了,站都站不稳,被他们打倒在地上了,无力还手,我走到跟前对麻青敏说这是我家亲戚,你们别打了,他们不听劝告,还是继续打,我在中间拉架大约拉了有10分钟左右,后来麻青敏打了张某2一个耳光,我着急了也打了麻青敏一个耳光,麻青敏就朝我来了,我把我手里的手电筒朝麻青敏扔了过去,打到他的右眼眶上了,手电筒被弹飞了,这会麻青伟来了,他就和麻青敏媳妇、麻青伟媳妇开始打我,他们把我打到在地上后,麻青伟媳妇和麻青敏媳妇就开始咬我的后背和屁股,麻青伟咬我的右手二拇指,麻青敏拿着一根木方(长、宽8厘米左右,厚5厘米左右)走到我跟前,用木方打了我右肩部一下,当时我感觉我的右胳膊麻了一下,就不敢动了,这时在新华市场北门的杀狗的刘某2来了,把我们拉开了,他们才不打我,拉开后,麻青伟又走到躺在地上的张某2跟前,用脚踹了张某2,我也踹了麻青敏一脚,麻青敏看我踹麻青伟,他拿着一根木方直接走到我跟前,用木方怼了我右侧肩膀一下,后来警察来了,麻青敏打了我下巴一拳,当时我就晕了。2015年5月至今我一直在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对面的平房开古玩收藏门市,我来反映麻青伟、麻青敏对到他们租住的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对面的门市门前小便的人进行敲诈,他们在家大门口外安装了摄像头,通过监控观察有没有人在他租的房子大门口大小便,如果发现就大打出手,然后索要现金,索要金额在200元到2000元之间,要是没有索要到钱财就报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麻青敏供述证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我从外面回来,看见麻青伟、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和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在我家门口吵呢,那名女子说这名20岁左右的男子憋不住了,在我家门口小便来,麻青伟让她交500元罚款,后来这名女子交了400元钱,给完钱他们走后,这女子报警了,到了派出所麻青伟不承认他收过钱,那个女的就认了,就走了。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早晨,我哥麻青伟说有人在我家门口的胡同大便来,后来麻青伟说出去找,我也跟着出去了,走到我家门口我就再没往外走,麻青伟走到新华市场北门卖菜的一个老头摊位跟前,他俩就骂起来了,我去跟前把麻青伟拽回来了,麻青伟回到我家平房里,我站在家门口没动,麻青伟又去新华市场北门卖菜的摊位转悠,走到另外一名老头菜摊跟前,我不知道他俩怎么说的,这个老头就和麻青伟往我家的平房里走,他俩进了我家院子,我也跟着进去了,他俩去了我哥住的房子里,我也跟着进去了,他俩说着话,看着监控,我就出去了,后来听他俩在屋里骂起来了,我又进了我哥的屋,他俩互相用手推对方的前胸,我上前把麻青伟推到炕上,然后又把老头推坐在沙发上,我跟老头说不是你,你就走吧,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过一会警察来了了解完情况后,他们都走了,后来我听说麻青伟赔偿了那老头400元钱。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屋里听见狗叫,麻青伟就从他屋出去了,不一会我就听见在我家院外嚷嚷起来,我出去看见麻青伟和一名男子互相嚷嚷,互相撕扯,因为这名男子在我家门前小便来,麻青伟让他交罚款,那名男子不交,我上前把他俩拉开,后来麻青伟报警了,我听麻青伟说后来这名男子给了他200元钱。2018年7月26日22时许,我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市场北门对面我租住的平房内已经睡觉了,我听见我的狗叫,还听见我嫂子秦某喊“救命”,我就出去了,走到大门口外,看见姓张的那名男子在胡同口处光着膀子,骑在秦某身上打秦某,看见我出来,姓张的男子就跑了,我嫂子起来追他,等我走到胡同口西侧,看见姓张的男子又打秦某,我就问秦某咋啦,秦某说姓张的男子要强奸她,说完,姓张的男子又打秦某,我就在中间拉架,我拉开后,就问姓张的男子干什么,他喝多了,他就骂我挺长时间,我用手推了他一下,他也推我,我俩相互推了几下,这会张某1出来就问我咋啦,我就说了事情的经过,张某1就在旁边站着,我和他互相骂,姓张的男子上来把我抱住了要打我,张某1这时拿着一个不知道什么东西打到我的右眼眶上了,当时就流血了,我被打了有点晕,小拇指骨折了,后来他俩还要打我,秦某在中间拉开了,拉开后我站在路边擦血,张某1和姓张的男子站在墙根,我哥麻青伟回来问我怎么了,我告诉他事情的经过,麻青伟、秦某、张某1和姓张的男子就撕打在一起了,我当时拿过一个木板,但是我一直都没有用。(2)被告人麻青伟陈述:我有犯罪行为,我让在我租住的平房门前小便的人交“罚款”来,我每次都让他们交500元罚款,他们讲讲价掏100、200元就可以。2016年在我租住的平房门前胡同内大小便的人多,把我家门前弄得挺脏,我在门口栓了条狗,后来有人把我的狗药死了,我就安了监控,麻青敏还在墙上写过“此处禁止大小便,违者罚款”,我碰到过几次在门前大小便的,第一次是2016年夏天的早晨,我起来发现我租住的平房门前有一堆大便,我从监控看到是一个老头,我就去新华市场北门去找,我到了一个卖菜的老头摊位前,我说爷们你在我家门前胡同大便了吗,那老头说没有,我说我家有监控,那老头说去看看,到了我家后,那老头看完监控说不是他,我说不是就走吧,那老头说耽误他卖菜了,没有办法我就报警了,后来我给这老头300元钱;第二次是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有一名男子在平房门前小便,我从家出来正好碰上,我让他把小便收拾出去,那名男子就不收拾,我就和他吵吵起来,但是没有动手,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这名男子给我200元钱;第三次是2016年夏天的一天,有一名小伙子在我租住的平房门前小便,被我碰到,我让他收拾他不收拾,我说交罚款500元,小伙子不交,我就给他父亲打电话了,他父亲来了以后又找马某,马某来了后,说都认识,就给我100元说买烟抽;第四次是2016年有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在门前小便,被我碰到,尿到了我家煤堆,我让他收拾,还让他交罚款,他看起来有点迟钝,让和他一起来的女子掏钱,那女的给了我200元钱,捧了一把土盖到煤堆上,他俩就走了。2018年7月26日22时许,我在中蒙医院住院接到妻子秦某的电话,说有个人骑着她打,让我快去,我打车来到我家附近,走到我家前院门前我看见秦某头发凌乱坐在地上,麻青敏右侧眼睛上流了很多血,有一位光膀子的醉酒男子躺在地上,我家前院的光头张某1也在现场,我问麻青敏咋回事,他指着张某1说他打的,我直接冲张某1走过去,他直接用拳头打了我右侧眼睛一拳,抓我的脖子,后来我俩互相抓着,倒在地上,在地上他也一直抓我的脖子,我没有还手,后来秦某将我和张某1拉开了,我站起来后,光膀子的男子抱住我的脚腕咬了我左右两侧脚腕内侧好几口,出血了,我用脚踹了他胳膊两脚,后来警察到了,张某1一直用脏话骂我,我上前用手扇了他一个耳光。6.鉴定意见(1)(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2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赤)公(司)鉴字[2018]4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1损伤构成轻伤二级。(3)(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32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号证实:麻青敏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4)(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8]3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麻青伟的损伤构成轻微伤。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刘某1、倪某、宫某1、杜某、周某辨认笔录、辨认对象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刘某1、倪某、宫某1、杜某、周某辨认讹钱的被告人的情况。(2)张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组织张某1辨认麻青敏将张某1打伤的涉案工具的情况。被告人麻青伟、麻清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麻青伟的辩护人对证人倪某、周某的证言提出了以下具体质证意见,被告人麻青伟因把倪某弄错,所以给了600元钱,而周某是在报警后,周某给了麻青伟200元钱。被告人麻青伟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房屋院落“托官”协议书一份证实:麻青伟从其表姐处租住的房屋院落位于乌丹镇新华街市场北门,协议约定麻青伟负有对院外及过道的卫生承担监督清扫义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公诉人对被告人麻青伟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人麻青伟在涉案胡同房屋租住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因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院落外的胡同内大小便,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钱款等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麻青伟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麻青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麻青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麻青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的亲属退还索要钱财,依法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进行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麻青伟、麻青敏的犯罪事实、犯罪起因、情节、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平时表现、参与不法行为次数及社会危害性等,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青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麻青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树林
审 判 员 于凤欣
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