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880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掌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G
法定代表人:管瑜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掌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3月30日,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变更为1万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4月1日,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
审判员 叶子龙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