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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81民初939号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81民初939号

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香格里拉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5100693XN。

法定代表人:曹祥兵,经理。

被告:乐斌,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后才

审判员  向学文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