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民初1504号
原告:朱丹,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余蓓,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京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62527339。
法定代表人:李锦云,总经理。 原告朱丹、余蓓与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朱丹、余蓓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丹、余蓓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丹、余蓓撤回对被告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朱丹、余蓓负担。
审判员 邹子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柠
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