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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3民初1504号

朱丹、余蓓等与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丹;余蓓;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民初1504号

原告:朱丹,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余蓓,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京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62527339。

法定代表人:李锦云,总经理。 原告朱丹、余蓓与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朱丹、余蓓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丹、余蓓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丹、余蓓撤回对被告江西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朱丹、余蓓负担。

审判员  邹子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柠

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