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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5469号

林立文与聂焰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立文;聂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469号原告林立文,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聂焰林,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文与被告聂焰林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林立文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立文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