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5469号原告林立文,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聂焰林,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文与被告聂焰林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林立文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立文负担。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