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民初459号
原告:邓求东,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基,福建汀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溪口镇云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溪口镇云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福昌,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求东与被告上杭县溪口镇云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上杭县溪口镇云山村民委员会有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邓求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元,撤诉减半收取112.5元,由邓求东负担。
审 判 员 何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范秀玲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