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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恢156号之一

胡林、张兰凤、梁志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林;张兰凤;梁志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林,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张兰凤,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志辉,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林与被执行人张兰凤、梁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兰凤和梁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林借款本金445000元,并应当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3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四次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粤0605执2651、(2017)粤0605执恢254、(2017)粤0605执恢2350、(2018)粤0605执恢1398号,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共得款112640.41元,后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扣划被执行人梁志辉、张兰凤股份分红1680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有多件,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9534.01元。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梁志辉名下的粤E×××××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不在户籍地居住,去向不明。由于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9534.01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