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1922号
原告: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扬,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系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市。一般代理。
被告:李宗珍,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宗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