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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1154号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温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温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154号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孙虹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倩,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安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温安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