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6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61091U。
法定代表人:熊高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上鑫,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芳,女,系该公司员工,特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夏季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0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34321873G。
法定代表人:夏学武。
被告:夏学武,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张有凤,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被告:夏辉,男,19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夏季珠宝有限公司、夏学武、张有凤、夏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赣1126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西省夏季珠宝有限公司、夏学武、张有凤、夏辉名下所有的价值62万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5日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夏季珠宝有限公司、夏学武、张有凤、夏辉名下所有的价值62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原告弋阳县恒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献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汪红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