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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2行审132号

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雪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雪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22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4169664233。法定代表人彭亚举,大队长。被执行人王雪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申请执行人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410422-19023788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422-19023788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422-190237883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422-190237883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溶溶

审判员  刘耀斋

审判员  杨希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