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刘强,男。
被执行人:韩倩,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倩已按和解协议履行3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强已受偿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2执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本案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