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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21财保33号之一

魏月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月先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1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宋俊初,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

申请人:魏月先,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于依解除保全申请人宋俊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魏月先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宋俊初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魏月先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宋俊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月先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二、解除对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的查封,车牌号:鄂K×××××。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俊初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