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2917号
原告:肖保安,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李智勇,均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田海军,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刘全喜,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肖保安诉被告田海军、刘全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肖保安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保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肖保安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本清
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