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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2民初2917号

肖保安与田海军、刘全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肖保安;田海军;刘全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2民初2917号

原告:肖保安,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李智勇,均系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田海军,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刘全喜,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肖保安诉被告田海军、刘全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肖保安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保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元,由肖保安负担。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本清

人民陪审员  李志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