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22民初16号
原告:徐凤兰,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被告:夏先华,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兰诉被告夏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兰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凤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5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员 蒲 昌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拉华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