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66号
原告:陆惠中,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银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38281475。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中诉被告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惠中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惠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陆惠中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