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郭立,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陈江平,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立与被执行人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了(2018)京0106民初1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陈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郭立货款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由陈江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江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江平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江平名下共计13个开户账户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京牌车辆一部,本案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陈江平名下无房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陈江平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江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4、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34.73元,并于2019年3月21日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江平已经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1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9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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