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1839号
原告:何春艳,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潘跃龙,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何春艳与被告潘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何春艳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春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艳负担。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梅
书记员王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