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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1839号

何春艳与潘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春艳;潘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1839号

原告:何春艳,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潘跃龙,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何春艳与被告潘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何春艳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春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艳负担。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梅

书记员王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