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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24民初997号

李福雄与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福雄;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624民初997号

原告:李福雄,男,1940年10月22日出生,朝鲜族,退休工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康涛。

原告李福雄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福雄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