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1918号
原告:王凤,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天荣,女,1957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与被告杨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天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凤负担。
审判员 李俊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