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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2民初1918号

王凤与杨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凤;杨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2民初1918号

原告:王凤,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杨天荣,女,1957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与被告杨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天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凤负担。

审判员  李俊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