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93民初187号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庙岭村红凌路大华锦绣华城(G-a、G-b区)博广园18-1、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611184011。
法定代表人:孔荣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键,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斌,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大连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刘忠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纯
书记员胡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