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534号之一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32619。
法定代表人:冉娅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肖琼明,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琼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