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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562号

郭路、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路;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郭路,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晋王庙**。

法定代表人:郝宝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路申请执行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郭路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27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305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四海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05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李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