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4251号
原告:何丹,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正街****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3570311G。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丹与被告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何丹于2019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丹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杨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