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929执190号李升军、秦仁平:李升军与秦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升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929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秦仁平给付8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秦仁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人8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秦仁平于2019年4月15日主动给付8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29执1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