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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7执异7号

何齐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齐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路1001号201。组织机构代码:58128990-5。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总经理。

申请人:何齐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芗城区。 何齐强与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靖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何齐强工程款434000元,何齐强同意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顺亿工贸有限公司被拍卖并领取工程款后三日内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2019年3月6日,何齐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闽0627执319号]。2019年3月13日,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何齐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应驳回何齐强的执行申请。2019年4月4日,该案立案审查。2019年4月15日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因何齐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不是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现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撤回异议,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同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振勇

审判员  李明霖

审判员  吴雪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