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393号 赵鑫、王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王凯执行,双方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赵鑫同意被执行人王凯用卫杰的债务抵偿该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姚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园洁 微信公众号“”
赵鑫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830执393号 赵鑫、王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鑫与被执行人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王凯执行,双方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赵鑫同意被执行人王凯用卫杰的债务抵偿该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姚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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