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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551号

赵百财与郭江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百财;郭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551号

原告:赵百财,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张帅帅(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江伟,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赵百财与被告郭江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赵百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张帅帅,被告郭江伟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赵百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9年1月9日签订了一份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由原告安排车辆为被告提供渣土运输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百彩路等待运输,被告也支付6000元车辆调车费。由于被告原因,车辆迟迟未能实际作业,原告安排的车辆想要离场,被告为了防止车辆离场,于2019年1月10日晚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11日中午13点30分六辆车不能正常施工,被告自愿赔付每辆车10000元,原告车辆退出现场,合同作废。截止到11日下午三点多,车辆仍未进场作业,原告车辆退出工地。

原告与被告协商六辆车赔偿金的支付问题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2019年1月9日晚,我与原告经介绍人介绍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要求原告的10部车辆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8点前进场办手续施工,清运渣土由我方为每台车辆办理施工路线备案手续(即路保通行证),2019年1月10日上午10点,6台车辆到达施工现场,由于三台车辆有违章,路保办不出,要处理好违章,才能办理路保,致使1月10日晚上无法施工,当时原告老板陈锡越带司机让我每台车辆赔1000元费用,我没有答应,后来经介绍人调解协商,支付每台车辆1000元算做调车费,施工一周内返还于我。原告写一张承诺书,让我签字承诺2019年1月11日下午1点半后如无法正常施工,赔偿其每台车辆10000元的无理要求。2019年1月11日上午,我把路保办好,到现场准备施工,项目公司给了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济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9)2号文规定1月11日和12日禁止渣土车拉运。原告和司机让我每天补偿每台车辆1200元,我没有答应。下午4时,司机不听指挥擅自离场,当晚原告老板陈锡越借口威胁让我赔偿其10万元,我没有答应,由于车辆擅自离场而影响我后期正常工作。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让原告退还我支付的6000元调车费和赔偿我办理六台车辆路保及损失费用。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9日晚,郭江伟为甲方,赵百财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7.8米-8.6米容量的前四后八自卸车;工程取料点为百彩路,卸料点为济阳区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工程量首签进制100万方,具体按实际运输设方量计算,并按工程进度相应增加;进场时间,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于1月10日乙方安排10台车辆进场,以后按施工进度陆续安排进场,进场时间甲方通知,在1月10日8点前到装点。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甲方负责路保(交警、路政、超载、超限、路拆、路障、抛洒、扰民罚款等)社会上恶性干扰车辆运行现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并解决现场装、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倾倒渣土),确保乙方车队正常运营(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三条第3项约定:甲方应按照规定结清工程款,如逾期不能结算乙方车辆的运输款额,乙方有权停工,乙方有权提前退场,甲方应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每车;第三条第4项约定:乙方车辆进场后因甲方责任不能正常施工,甲方每日补偿每车500元(政府行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四条第3项约定: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施工安排、调配及现场指挥,按照指定地点装、卸,并确保每天车辆出勤率在85%以上,如果乙方有车辆需退场,需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否则未结算的票据,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在合同中双方还补充约定:油甲方供,低于市场价5角,每台车进场,甲方为乙方出资加满油箱,乙方车子装载不得超过28方每车。 合同签订第二天,即1月10日,赵百财安排8辆车到工地现场,由郭江伟办理车辆路保手续,因3辆车违章,这3辆车退场,赵百财又调一辆车进场,施工现场共6辆车。 2019年1月10日晚,郭江伟向赵百财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如下:甲方郭江伟2019年1月10日支付调车费6000元,如11月中午13:30分六辆车不能正常施工,甲方郭江伟赔付每辆车10000元,乙方退出现场,合同作废。如能正常施工,7个工作日后调车费扣回。因双方合同未履行,赵百财要求郭江伟按承诺书的约定,支付6万元经济损失,形成本案诉讼。 对于双方未按合同及承诺约定的时间开工,郭江伟坚持其答辩意见,并于第一次庭审时提交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济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9)2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1月10日至12日重污染天气过程应对工作的函》,要求济南在内的山东省四个地市发布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我市于1月10日17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月10日24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扬尘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等。经质证,赵百财提出异议,认为承诺书是1月10日晚上9时左右签订的,政府文件是1月10日17时发布的,足以证实郭江伟为了挽留赵百财车辆为其施工,明知有政府停工的规定,而出具承诺书。郭江伟辩称,承诺书1月10日晚上6、7点签订的,车辆的路保手续是次日上午12点才办好,手续办好后找到项目部,才告知有政府文件。 关于合同、承诺书的签订及原告的退场,原告申请证人窦恒瑞出庭作证。证人窦恒瑞证实,其是赵百财与郭江伟之间签订土石方合同的介绍人,整个过程均在场。双方的合同是2019年1月9日晚上8、9点钟签订的,签订合同第二天即1月10日上午赵百财组织8辆车到工地,因2辆车有违章,无法办理路保手续,就离开工地;1月10日晚上,涉及到调车费的问题,及赵百财对该工程能否继续干产生疑问,为此,郭江伟给赵百财出具一份承诺书,写承诺书的时间为1月10日晚上10左右,郭江伟签订承诺书后,通过证人的微信将调车费6000元转至赵百财方工作人员处,微信转账时间显示为1月10日22:12:49;当时约定第二天下午1点半开工,之前先由郭江伟安排加油车给运输车加油,并装车,第二天按照约定的时间,证人及原告方的车辆均到达现场,但郭江伟未到现场,证人及原告方均与其联系,大约2点郭江伟才到,也未安排加油车给运输车辆加油,开始郭江伟没有说因天气原因停工的问题,大约3点半之后,郭江伟才说因天气原因停工;因为加油车没有到现场,郭江伟经证人与原告方多次打电话并寻找才到现场,之后才说有政府停工的文件,开始说晚上能拉,后来又说晚上也不能拉,原告及司机认为郭江伟说话不算数,原告方的车辆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撤离施工现场。对于上述证人证言,因郭江伟缺席,放弃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对于何时告知赵百财因天气原因政府下发的停工文件,郭江伟提交李亮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2019年1月11日上午12点从项目部收到济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9)2号文件的电子文档,由郭江伟转发给赵百财等人。郭江伟还提交李亮在微信里转发政府文件的截图;原告方提供的3台车辆有违章的信息提示;1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办好四辆车的路保手续后,通知赵百财的微信截图及四份路保通行证的打印件,以证实其答辩意见。经质证,赵百财对李亮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属于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对于李亮的微信截图认为该证据不能显示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不能证明郭江伟向赵百财通知因天气原因停工的时间;对于路保通行证及通知的时间无异议。 赵百财主张,因工程未能按期施工,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9968.70元,主要有两部分组成,每辆车每天的窝工费为2000元,1月10日在施工现场8辆车,应支付16000元窝工费,实际支付司机15500元,1月11日在施工现场6辆车,窝工费为12000元,合计窝工损失为27500元;10日至12日三天的饭钱、住宿费、加油费合计2468.70元,其中1月12日费用为688.20元。经质证,郭江伟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赵百财与郭江伟之间签订的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赵百财组织车辆进场,因车辆何时正常运输,双方产生争议,郭江伟给赵百财出具一份承诺书,该承诺实际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及补充。郭江伟出具承诺书后,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施工,再次产生争议,形成纠纷。对于1月11日13:30车辆不能正常施工的原因,郭江伟主张是因天气原因,政府下停工文件造成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出庭证实,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济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9)2号文件是2019年1月10日17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并于1月10日24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停止工程施工作业。现在是网络时代,文件的传播是迅速及时的,文件上亦规定有关部门及单位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监督落实。郭江伟作为工地施工人员,辩称文件下发第二天才自项目部得知,不符合行业惯例,证人证实,承诺书签订的时间为1月10日晚10左右;且即便根据郭江伟的自述,1月11日中午12时拿到该文件,但根据证人证实,1月11日下午3点郭江伟才将因天气原因政府下文件停工的事情告知赵百财及证人。1月11日下午1点30分,证人及赵百财方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郭江伟不到现场,也未按其约定安排加油车,给运输车辆加油。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郭江伟未按约定做好运输渣土的准备工作,其获得因天气原因政府下发停工通知的信息后,未及时告知赵百财方,导致赵百财车队退场。对于郭江伟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郭江伟给赵百财出具承诺后,首先应按其承诺履行,出现因天气原因政府下发暂时停工的通知后,应及时与赵百财沟通。郭江伟未按约定执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赔偿数额以赵百财的实际损失为宜。合同签订后,赵百财组织车辆进场,因郭江伟违约,形成窝工,窝工损失是赵百财的实际损失。赵百财因郭江伟违反承诺,撤离工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对于赵百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赵百财与郭江伟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土石方承包运输合同。 二、限郭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百财经济损失27500元。 三、驳回赵百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被告各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

书记员韩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