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990号
原告:赵向飞,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国兴,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原告赵向飞与被告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飞因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促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昊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洋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