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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5民初990号

赵向飞与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向飞;刘国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5民初990号

原告:赵向飞,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刘国兴,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原告赵向飞与被告刘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飞因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促后在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昊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洋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