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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2民初1488号

巴达拉胡与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巴达拉胡;宋连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488号原告巴达拉胡,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被告宋连庆,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

原告巴达拉胡与被告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立案受理,原告于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天 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