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488号原告巴达拉胡,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被告宋连庆,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
原告巴达拉胡与被告宋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立案受理,原告于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天 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