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玲,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怡,女,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全,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荷花,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潘涛,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秦玲、姚怡因与被上诉人潘志全、郭荷花及原审被告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玲、姚怡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秦玲、姚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秦玲、姚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4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秦玲、姚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4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秦玲、姚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裕华
审判员 钱 锦
审判员 赵玉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