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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民终464号

秦玲、姚怡与潘志全、郭荷花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玲;姚怡;潘志全;郭荷花;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玲,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怡,女,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志全,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荷花,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潘涛,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秦玲、姚怡因与被上诉人潘志全、郭荷花及原审被告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秦玲、姚怡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秦玲、姚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秦玲、姚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224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秦玲、姚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4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秦玲、姚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裕华

审判员  钱 锦

审判员  赵玉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