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358号
原告:刘齐宏,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齐宏。
原告刘齐宏与被告四川达宏物联射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