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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428号

黄运云、范庚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运云;范庚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黄运云,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范庚臣,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黄运云与范庚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0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运云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且执行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下,本案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044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指定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继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